“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这句话,是后续治疗费作为独立请求权的法律基础。它本身就是一个可以单独提起的诉,协议没有明确把它处理掉,它就还在你手里。 但司法实践中,法院对这类案件有两种裁判思路,结果可能完全相反。 第一种思路:协议已经把后续治疗费吸收了,再要没门。典型情形是协议里写了“一次性了结”“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等一切费用”“双方再无任何争议”。法院会认为,双方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对全部损失做了概括性处分,后续治疗费即使当时没实际发生,也属于“应当预见”的范围,签字就等于放弃。有判决明确指出,成年人对“内固定需要二次取出”这一医学常识应当知晓,协议用了概括性条款,就推定这笔费用已包含在内。 第二种思路:协议只处理了已发生的费用,后续治疗费可以另行主张。如果协议写的是“赔偿已产生的医疗费X元、误工费X元”,没有出现“一次性”“全部”“后续”这类概括字眼,法院倾向于认定协议的处分范围仅限于签约时已经确定的项目。此时伤者拿着二次手术的发票再起诉,依据就是上面司法解释第六条,通常能获得支持。 两种思路的分水岭,就在协议文本那几个字上。所以签约前逐字看条款,比事后打撤销之诉省力得多。 具体到几类典型场景,判断略有差别:“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签约时没评残,协议里自然没有残疾赔偿金这一项。事后评上了等级,能不能再要?法院同样看两条线。 第一条线:签协议时是否构成重大误解。《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如果签约时伤情尚未稳定、伤残明显无法排除,而协议里连残疾赔偿金的项目都没提,伤者对“自己可能构成伤残、依法有权获得残疾赔偿金”这一基本事实存在错误认识,且该认识直接导致赔偿金额显著偏低,可以主张重大误解,请求撤销协议中的相关条款或整个协议。 第二条线:是否显失公平。《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伤者躺在病床上、后续治疗费没有着落、急需用钱,保险公司或肇事方以“现在签才有、不签就没有”施压,赔的金额与依法应赔金额差距悬殊,这类情形在司法实践中有被认定显失公平的先例。注意这条的构成要件是“利用”危困状态,需要举证对方明知伤情未稳定仍促成签约,比如催签的聊天记录、协议签订时间与出院时间的间隔等。 “伤情变化”与“签约时应当预见”的界限怎么划?这是法院审查的核心,也是成败的关键。大致有三个判断点:“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伤情未稳定就做鉴定,等级往往偏低,甚至够不上等级。而一旦协议把这份“早产”的鉴定结论固定为最终依据,事后即使实际伤残更重,想推翻就要先解决协议效力问题,难度陡增。正确的做法是鉴定跟着治疗走:内固定没取、功能没稳定,不评残、不签概括性结案协议。对方催得再急,这条底线不能让。“应在损伤及其所致并发症经治疗达到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或终结)后进行鉴定。”
两个时间点要记牢。主张重大误解的,从知道伤残鉴定结果之日起算,只有九十天,拿到伤残鉴定后必须尽快起诉,这是全案里最紧的一道时限。主张显失公平的,期间为一年。另外,二次索赔本身还受三年普通诉讼时效约束(《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后续治疗费从实际发生、票据开出时起算,间隔时间过长再起诉,对方一句时效抗辩就可能让案子陷入被动。 实操顺序建议这样排:先做伤残鉴定并固定后续治疗需要的医疗证明,再评估协议效力,在九十天或一年的期限内提起撤销之诉,撤销成立后一并主张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和已实际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尚未发生的后续治疗费,可以依司法解释第六条待实际发生后另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下一篇:没有了
本站内容仅供咨询参考,不代替您的医生或其他医务人员的建议,更不宜作为自行诊断或治疗依据
如果您对自己健康方面的问题有疑问,请及时到医院就诊!
免责声明:网站内部分图片素材来源于网络,如有涉及任何版权问题,请及时与我们联系,我们将尽快妥善处理!